交流合作 携手发展
Communication & Cooperation, Development with Concerted Efforts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国际丝绸联盟(ISU)。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由各丝绸生产消费国家的企业与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内国际化、专业化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旨在促进各国丝绸行业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推动国际丝绸文化、教育、科研、设计、生产、标准与检测、贸易、消费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联盟在开展活动中严格遵守各成员所在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各成员所在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警务处。联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注册地中国香港,秘书处设在中国杭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以联盟为公共交流平台,推进各丝绸生产国进行更多的互联互通,加强产业信息的交流,促进各国产业间的贸易和投资,促进国际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 推进国际丝绸产业在种桑养蚕、缫丝纺丝、织造印染、产品设计与开发、流行趋势研究与应用、标准与检测、蚕丝资源综合利用、文化保护与传承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 为制定丝绸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提供建议,促进国际丝绸行业公平贸易;
(三) 交流和分享各国丝绸行业信息与数据,为各国贸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 为各国设计师、工程师、技师和学生提供讲学、创作、就业、实习的机会和便利;
(五) 为各国成员单位参观企业、考察市场、项目对接、投资合作、发展贸易、招聘人才等提供帮助;
(六) 加强国际丝绸行业相关机构的合作,创造条件建立国际丝绸产品跨境电商交易平台;
(七) 倡导本行业的绿色环保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国际丝绸产业可持续发展;
(八) 举办丝绸文化与品牌艺术表演,增进国际丝绸文化研究与交流。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联盟的成员性质为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 在联盟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成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 由联盟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 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委办的任务;
(三) 为联盟提供企业有关资料、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定、修改联盟章程;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定联盟中长期工作纲要;
(五)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书面表决视同出席)。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由成员单位自愿申请,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产生。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 聘请联盟名誉主席;
(三)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 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六) 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书面表决视同出席)。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丝绸产业,有国际视野与合作精神;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联盟主席为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联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发起单位捐赠;
(二) 常务理事单位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捐赠;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按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资产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盟官方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为充分发挥国际丝绸联盟成员单位的资源和优势互补,提升国际丝绸联盟的国际化服务标准和水平,推动国际丝绸联盟工作的可持续进步与发展,在遵守国际丝绸联盟章程的前提下,设定国际丝绸联盟组织机构,制定国际丝绸联盟运行机制,完善国际丝绸联盟成员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国际丝绸联盟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审定、修改联盟章程;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定联盟中长期工作纲要;
(五) 决定联盟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二) 聘请联盟名誉主席;
(三)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四) 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六) 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主 席:
主席的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主席:
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 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联盟的可持续发展;
(二) 协助主席开展联盟工作。
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 负责管理联盟日常工作;
(二) 落实和执行成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和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四) 协调各委员会、办事机构等开展工作;
(五) 负责管理联盟信息交流平台。
秘书长: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负责所在地区联盟工作开展及成员单位对接联系;
(二) 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参与组织实施联盟重大活动;
(三) 协助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
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国际丝绸联盟下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专业性决策咨询组织。职责是:
(一)负责国际丝绸联盟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决策的制定;
(二)对国际丝绸产业政策法规、科技发展趋势等进行跟踪和研判,每年度提出发展建议报告;
(三)为国际丝绸联盟成员单位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分领域技术委员会:
分领域技术委员会是国际丝绸联盟下设,推动产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研究咨询组织。职责是:
(一)参与国际丝绸联盟重大事项、重要决策的讨论;
(二)开展丝绸各领域关键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发展研究,促进丝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为行业和国际丝绸联盟成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和培训。
成员管理办法
为使联盟成员更具代表性、广泛性和国际性,在联盟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的基础上,特补充完善成员管理办法。
一、成员资格
1、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中国丝绸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贸易型中国丝绸企业;
2、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国以外的丝绸相关协会、企业、组织;
3、被授予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丝绸企业和相关机构;
4、在丝绸行业具有产品独特性、资源稀缺性的丝绸企业和相关组织;
5、与丝绸相关的有影响力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质检测试单位等;
6、有利于丝绸行业发展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其他领域企业和组织;
7、其他对联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支持和促进作用的丝绸企业和组织。
二、入盟办法
1、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单位自愿填写“国际丝绸联盟入盟申请表”并提交至秘书处;
2、入盟申请经秘书处初审,秘书处工作会议充分讨论,发送常务理事审定;
3、审定通过后发布正式入盟通知并颁发成员证书;
4、原则上每年两次审批入盟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
三、权利与义务
理事:
加入联盟自然成为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成员大会和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 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 支持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委办的任务;
(三) 为联盟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的资料、信息;
(四) 企业信息变更应及时与秘书处对接。
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推选,除享有理事权利以外,享有以下优先权利:
(一)优先参加成员大会和联盟组织的活动;
(二)参加联盟常务理事会;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除应履行理事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并积极参加联盟成员大会;
(二)支持或协助联盟召开常务理事会;
(三)支持联盟开展国际丝绸行业交流活动。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推选,除享有常务理事权利以外,享有以下优先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盟常务理事会;
(二)对外国际交流合作中,优先重点推荐;
(三)世界丝绸网优先推介单位信息资讯。
除应履行常务理事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或承办联盟常务理事会;
(二)在活动场地、后勤保障、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退盟办法
为提高成员参与积极性,维护成员权利和义务,推动联盟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特补充完善成员退盟办法。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自动退盟。
1、届期内2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参加联盟会议;
2、不履行相应义务或有严重违反章程和本机制的行为;
3、届期内无任何联系。
退盟后成员证书自动作废,并报告常务理事会。